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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页
  2. ECHA 常见问答
  • 标记保密性是否需要付费?
    详请
    不是。制造商和进口商将 REACH 第 119(2)(f) 和 (g) 条所指物质的 IUPAC 名称标记为保密状态时,无需在向分类和标签清单申报时支付费用。
  • 在 CLP 语境下,“投放市场”是什么意思?
    详请
    根据 CLP,将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意味着在欧盟成员国和已实施 CLP 法规的欧洲经济区国家境内向第三方供应或提供该物质或混合物,无论是有偿还是免费。此外,进口被视为投...
  • 制造商或进口商是否必须对未包含在 CLP 附件 VI 中的物质或包含在附件 VI 中但未分类为特定物理危害的物质进行物理危害测试,并且对于这些物质尚无足够可靠的物理危害信息?
    详请
    根据 CLP 第 40(3) 条,2010 年 12 月 1 日或以后投放市场的物质必须在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进行通报。此外,CLP 第 4(1) 条规定,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根据 CLP 第二章对其物...
  • 如果 CLP 附件 VI 中已经存在针对同一物质的另一种形式的协调 C&L,我该如何向 C&L 清单通报物质的特定形式?
    详请
    当通知人使用 REACH-IT 在线工具通知已列入 CLP 法规附件 VI 的物质时,C&L 在线功能将自动显示协调后的 C&L,而不考虑被通知物质的潜在形态。必须遵守协调分类,...
  • 在搜索公共 C&L 清单时,可以使用 C&L 通知编号来识别物质吗?
    详请
    不可以。只能通过 CAS 编号、EC 编号或物质标识进行搜索来识别物质。C&L 通知编号只能由通知人通过 REACH-IT 使用。
  • 2015 年 6 月 1 日之前已投放市场且 2015 年 6 月 1 日之后仍有库存的混合物是否应根据 CLP 重新贴标签?
    详请
    2017年6月1日之后,所有投放市场的混合物均须根据CLP进行分类和标签。这意味着,2015年6月1日之前已投放市场且仍在供应链任何供应商库存中的混合物也必须根据CLP重新贴标。
  • 标签上的危险说明数量有限制吗?
    详请
    标签上的危险说明数量原则上不受限制,因为它们通常必须反映物质或混合物的所有危险分类。唯一的例外是明显的重复或冗余。
  • 标签上的预防说明数量有限制吗?
    详请
    与危险说明的数量不同,标签上的预防说明数量受到限制。一般规则是,除非有必要反映危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否则标签上的预防说明不得超过六个。标签和包装指南提供了从100...
  • 根据实施 GHS 的非欧盟国家法律设计的标签是否可以在欧盟被接受?
    详请
    在欧盟,只有符合 CLP 规定的标签才会被接受。这意味着必须遵守 CLP 法规第三章的规定及其附件 I-V 中规定的细节。然而,与标签要素的排列方式以及补充标签信息相关的许多...
  • 标签上是否必须包含危险和预防说明及其代码?
    详请
    不是。CLP 第 21 条和第 22 条要求,此类声明必须按照附件三和附件四第二部分的规定,标注在标签上。标签上不强制要求标注与这些声明对应的代码,但并未明确排除在外。供应...
  • 在制作危险标签时,预先印制菱形图案可能会导致标签上的菱形图案中并非所有菱形都填满危险符号。危险物质和混合物的标签上是否允许出现这种空菱形?
    详请
    众所周知,标签的批量预印是当前行业惯例。这意味着首先打印标签背景,然后在第二步中在其上套印特定的标签信息。如果这两个步骤导致标签只需要几个危险象形图,则可能需要...
  • 活性物质、植物保护产品和生物杀灭产品是否必须按照 CLP 进行标记?
    详请
    是的,必须遵守。活性物质、法规 (EC) No 1107/2009 范围内的植物保护产品或法规 (EU) 528/2012 范围内的生物杀灭剂产品,如果被归类为危险品,则必须贴上 CLP 标签,其中...
  • 供应商是否总是需要在标签上提供他们的联系方式?
    详请
    是的。CLP 第 17 条 (1) 款 (a) 项规定,标签上必须包含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此外,根据第 4 条 (4) 项规定,供应商必须确保危险物质或混合物在投放市场前按照 C...
  • 对于投放到欧盟市场的物质,标签上是否可以包含非欧盟危险信息以及 CLP 标签元素?
    详请
    CLP 第 25 条引入了“补充信息”的概念,旨在纳入 CLP 第 17 (1) 条 (a) 至 (g) 款所列信息之外的额外标签信息。任何与 CLP 标签要素一起包含的非欧盟危害信息均可视为补充信...
  • 设计标签时,对于标签上使用的危险象形图的尺寸和构成有哪些要求?
    详请
    标签应用的一般规则概述于 CLP 第 31 条。对于危险象形图,如 CLP 第 31 条 (4) 所述,应适用 CLP 附件 I 第 1.2.1 节和 CLP 附件 V 的规定。根据 CLP 附件 V,危险象形图...
  • 如果某种物质或混合物专门为非欧盟市场生产,是否需要在出口前按照 CLP 进行标记?
    详请
    CLP 法规不要求对仅出口且在欧盟境内仅需运输的物质或混合物进行标记。在生产、包装和储存阶段,必须考虑工人的健康和安全,以确保这些物质和混合物得到安全处理。但是,关...
  • 标签上使用的物质名称是否应使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详请
    是的,应该。需要注意的是,标签旨在保护健康、环境和消费者,因此产品用户必须理解。根据CLP第17(2)条,标签必须使用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书写,除非相...
  • 用于运输散装化学品的容器(例如便携式罐和拖车)是否符合包装的定义并属于 CLP 第 33(3) 条的管辖范围,因此是否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标记?
    详请
    CLP 法规不适用于通过空运、海运、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路运输危险货物,但 CLP 第 33 条规定的标签要求除外。CLP 第 33(3) 条规定,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标签规定的单个包...
  • 何时需要将补充危险说明 EUH029 -“与水接触释放有毒气体”分配给物质或混合物?
    详请
    根据CLP附件二第1.2.1节的标准,该危险说明适用于“与水或潮湿空气接触后,释放出具有潜在危险量的急性毒性1、2或3类气体(例如磷化铝、五硫化二磷)的物质和混合物”。该说...
  • 当以极少量包装供应的化学品被认为具有极低风险时,CLP 法规中是否有任何豁免?
    详请
    不可以。CLP法规范围内的物质或混合物,无论风险评估结果多低,也无论包装尺寸大小,均不能免除分类、标签和包装要求。但是,根据CLP法规第29条,小型包装的标签适用某些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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